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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共同被告有哪些?

2022-08-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根据S市国土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S市T县国土局曾经向其提交证据,进而不能证明S市国土局曾经审查S市T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S市国土局在未审查S市T县国土局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调查取证程序,原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是否依法提交证据,以及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事实问题,但是,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是否审查了原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则是程序而非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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