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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生产者免除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仍处于制造、组装、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即使产品存在缺陷...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高度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日益高涨,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到了重要的地位20-30年代,英美两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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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以下8种: (1)停止侵害,指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 (2)排除妨碍,指排除侵权行为对权利正常行使所造成的妨碍。 (3)消除危险,指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返还财产,指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 (5)恢复原状,指将财产的状况恢复到侵权行为未发生前的状况。 (6)赔偿损失,指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实物赔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消除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8)赔礼道歉,指侵权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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