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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沛县交警大队立足辖区实际,多措并举,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长效管控机制,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 提高酒驾整治查控精度。为防止酒后驾驶管理出现时紧时松、抓抓停停的现象,大队把酒后驾驶整治作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常抓不懈。坚持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根据辖区实际,每月不定期开展集中行动,辖区中队每周定期开展查禁酒驾工作,大力强化整治的力度、广度、深度,确保做到辖区面上查处酒驾天天有、时时在。针对“酒驾”规律,大队科学调整勤务安排,突出抓好中午12时至14时,晚19时至24时两个时间节点,采取设点检查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对过往重点车辆逐个进行检查过滤,密布酒驾查处整治网。 强化酒驾整治查处力度。大队对民警的执勤执法提出严格要求,要充分发挥酒精检测设备、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在查处酒驾过程中重程序、重证据,确保查处工作合法、规范、透明,做到既不漏过、不放过,也不办争议案。在内部,加强督导检查职能,通过现场督察、案卷查验等方式,确保对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每一起案例都督察到位,使酒驾治理工作无私可徇。在外部,面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监督电话和相关信息,积极征求群众对治理酒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将查处酒驾工作置于群众和媒体监督之下,着力营造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加大酒驾整治宣传深度。大队在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酒驾教育片、摆放宣传展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等方式对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坚持宣传先行,通过向违法当事人宣讲酒后驾驶的危害,达到“查纠一起、教育一批、宣传一片”的目的。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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