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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持证单位名称、行业代码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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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等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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