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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管辖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是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监察委办理案件批捕后,应当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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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检察机关不不批准逮捕跟踪监督的措施一般就是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是指经初步核实,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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