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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三个月提交一份矫正小结。...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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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的;(二)被、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外省市看守所、监狱服刑的籍罪犯需回在本市的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和市监狱管理局接到外省市同级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监狱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和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接收罪犯的书面证明后,应当立即指定一所看守所、监狱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受指定的看守所、监狱应当自接受指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和区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制定矫正方案,在对其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运用《北京市社区矫正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具体情况,每六个月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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