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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可...
关于行政复议的申请的受理日,我的意思,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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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实际上就明确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所谓主要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以下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可以理解这种形式,但是不能这样记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诉讼:原告,被告 联合起来记忆是可以的,但是你自己分清楚就可以 区别:诉讼是原告找证据证明被告有罪 行政复议是被申请人(被告)找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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