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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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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1],为惩治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刑罚依据,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与新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下称《破产法》)相互配合,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但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和法条本身的局限,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为公平的市场经济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企业犯虚假破产罪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或者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当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不足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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