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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申请撤销仲裁驳回申请能上诉吗,我的意思,一裁终局制度是从运作成熟的商事仲裁中借鉴而来,一度被视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的...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五)项、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按仲裁裁决每件缴纳申请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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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来看,当事人只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享有上诉权,另外,对不服破产申请的裁定也有上诉权,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对其他裁定享有上诉权。意即赋予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享有上诉权,没有法律依据。例如,同一仲裁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仲裁裁决因劳动者向法院起诉而失去法律效力,劳动仲裁裁决撤销申请被驳回,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以生效裁决为前提,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再继续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已失去法律基础,且无任何实际意义,必然要裁定终结诉讼。如果当事人有上诉权的话,其显然可就该终结诉讼裁定上诉,这明显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未规定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抗诉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既然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按照批复的精神,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也应当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当事人不能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制度,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尽可能维持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后,无论作出何种裁定,都不能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否则将破坏“一裁终局”制度,对仲裁作用的发挥产生不良影响。
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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