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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三)擅自采集砂石、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四)擅自在桥梁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六)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1万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在市政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各种地下管线后,其产权单位必须将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因损坏市政设施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产权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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