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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副代表”。...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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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申请表;(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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