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写组织卖淫罪从犯辩护词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组织卖淫罪是重罪。 律师看到全案证据后才能找到足够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无罪理据或者二十几个从宽情节要逐一核对、以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或者刑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组织他人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个问题,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本案被告人XXX并没有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理由如下:(1)XX、XX等人的笔录可以证实:在被告人XXX来XX洗浴中心工作时,他们已经在该洗浴中心工作,XXX只是洗浴中心招聘的人员,也是打工的。平时管理小姐、给小姐发工资的是姓C的女人。而且,老板XXX负责收取营业款,被告人XXX并不直接管理小姐,也不负责收取营业款,因此,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2)从时间上看:被告人XXX是2010年3月才到XX洗浴中心工作,2010年5月担任的副经理的职务,被告人XXX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的时间离案发只有3个月,而该洗浴中心成立已有3年,自成立起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这个模式就已经存在。所以,被告人XXX谈不上对卖淫女实施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起诉书上所说“2010年4月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ZZZ、XXX共同预谋,指使姓C的女子招募、组织XX、XX等人,在兰州市城关区XX洗浴中心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与事实不符。(二)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告人XXX主观上没有组织卖淫者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对洗浴中心的管理工作,是洗浴中心招聘的打工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XX、XX等人的笔录均证实:被告人XXX担任的是副经理的职务,从事洗浴中心管理工作。从以上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XXX只起到了协助组织卖淫嫖娼的作用,应该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三)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XXX是初犯,以前无前科劣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案发前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其犯罪行为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偶犯、初犯, 社会危害性小等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再次投放到社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郑XX律师20xx年1月6日卖淫对于女性的身体伤害是比较大的,故此对于那些组织卖淫活动的主体,一定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若是其有自首或者是交代其他卖淫据点等立功的情形,也有可能可以被减刑。参与卖淫活动的主体,若是已经被告知是卖淫案件的被告,此时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
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施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被告人朱某某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必须的前提是有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贾某及朱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的行为,认定其是以提供住宿、包房和避孕套等形式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且先不说是否只是贾某及朱某两个外是否有他人的参与,即便是贾某及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并没有司法机关的最终确认,同时所谓提供住宿、包房的行为却恰恰是介绍、容留卖淫罪的重要表现形式,而提供避孕套的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根据该规定,公共场所本来就应该放置安全套,不能认定提供避孕套的行为就是组织卖淫的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具体指控所谓的朱某及贾某有使用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卷宗材料,本案的这些卖淫女大多是其自愿来到豪邦金海岸洗浴休闲中心(以下简金海岸中心)的,与金海岸中心的关系较为松散,她们想留就留,想走就走,人身自由并没有得到控制。在性交易中,嫖资基本上虽由金海岸中心代为收取,但基本做好与卖淫女按比例日结清。辩护人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所谓的贾某、朱某是已确认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结论情况下就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些不妥。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4人已浏览
568人已浏览
509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