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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征得单位同意后,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并随父或者母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2、、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未能及时将户籍迁移出去的一方并不享有拆迁利益的权益。然而,如果当时的拆迁补偿政策是基于户口数量而做出的安排,那么尚未完成户籍迁移手续的被拆迁人仍然具有按照其所占有的份额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款项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事宜存在疑虑或争议,他们可以与当地拆迁管理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如果沟通无果,他们也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服务;当然,他们还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根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对于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订立房屋拆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签订应当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利用威逼、利诱、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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