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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方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双方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手续。 到达医学会后,需填写相关表格,提交...
医疗事故鉴定步骤: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交给市级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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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向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科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请求和理由。第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三、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有关条例的,应当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至7日内交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此外,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提交的鉴定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申请再次鉴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 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其不服的内容可以包括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程序。3)必须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4) 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5)费用支付方:一般由提起再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如果你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应当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对两次鉴定都不服,并有证据能够推翻鉴定结论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同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有的法院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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