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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根据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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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立法机关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扩大并统一刑法意义上“信用卡”的范围认定,即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据此,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有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并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此时自然就不会涉及到判刑的问题,除非是符合入罪标准,认定构成了犯罪,那么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信用卡应当做扩大解释,像那种借记卡,虽然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也属于这里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中间环节;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其中的伪造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关系较为复杂,需注意甄别:(1)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如能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在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是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过程中被抓获,同时又能证明行为人目的是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则其行为属于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行为人以本罪论处。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数额,才能对罪犯作出最终的处罚。另一方面,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四种,冒用他人信用卡仅仅是其中一种情况,对于其他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你可以到网站进行了解。
信用卡欠款报案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认定是否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从立案标准的角度,需要结合逾期的时间3个月以上、达到的金额5000元以上、不归还,这三个标准。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看是其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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