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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根据《警察法》 第九条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监视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询的行为。《警察法》中出现了留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批准,继续盘问,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48小时。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是指经监察机关批准将被调查人留在监察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所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法律依据:《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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