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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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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该权利是持票人,既可能是收款人(第一持票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还有可能是汇票、本票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相关知识: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取得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等。
辅助请求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
票据法规定,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与一般的民事担保行为相比,这是票据保证的特殊规定。因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的民事保证中,作为“一般保证”,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并经过法定程序,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才能向保证人追偿。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要求在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障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所承担的是票据上的连带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对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保证人只能向持票人支付全部票据金额。支付后,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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