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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事先会有约定,一方出资或部分出资,另一方出任名义股东或在出任股东的同时也部分出资,名义股东的权益按照双方协议...
公司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未与他人订立持股协议的,为实际出资人。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而是代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则是名义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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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人就是实际出资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由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人就是名义股东,即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实质为挂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就是真正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主要包括: 1、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的; 2、名义股东是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中的股东,是名义上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在于,名义股东只是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不享有实际分得利润的权利。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有以下几点: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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