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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并将速裁程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试点,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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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范围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只能是控辩双方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的态度而可能获得的优待达成的协议,这与我国刑法的量刑情节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这种协商被限制在检察机关和法律共同构成的框架之内,在此过程中,不能对罪数和罪名进行讨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分解为相互关联的“认罪从宽”和“认罚从宽”,而“认罪认罚”后如何“从宽”可能形成认罪实体从宽、认罪程序从简、认罚实体从宽、认罚程序从宽等四种模式。进而言之,以认罪为前提,根据案情的复杂、轻重程度,可以选择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不同从简程序。“认罚”在某些情形下还须承认犯罪事实、接受量刑建议之外的特定行为表现,如主动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时履行等,这体现了行为人“认罚”的态度和效果,除可能带来实体处罚上的量刑折扣、处理程序的简易之外,还可能带来在强制措施适用上的羁押替代和羁押变更的“从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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