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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是正常的,因为保险公司理赔走程序可能需要点时间,但是一定会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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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护理费、营养费是否必须支付。从法律上讲,没有法律要求你现在必须支付,一切费用可以等到结案时一并支付,但考虑到伤者为大,出于道义考虑,你可以为伤者先予垫付,但一定要对方给你出收据。另外,伤者事故后三个月可能会去进行三期(营养、修养、护理)鉴定或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不鉴定,营养费不用赔付,护理费只需要赔付住院期间的部分。2.关于结案的问题。如果交警队没有扣车,结案你不用捉急,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不会过的,前期的费用你少垫付点,因为你前期垫付的费用不够伤者的损失时,伤者肯定会找你讨要,所以结案你永远是主动的。只有伤者求着你结案,你大可不用着急。3.结案时,对于你垫付的费用,会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的,这样的话伤者还有很多钱要退还给你,要不然就是保险公司直接把钱赔给你!
的意思是一方得到赔偿后保险公司才会办理赔吗,为事故支付费用后,才拿费用的证明(通常是发票)到保险公司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才会进行赔偿的。保险公司先垫钱的情况只有在对伤者进行抢救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楼上答的就对了,抢救期过后的费用也是要事故双方(任一方)先出的。如果是后者,一般来说,是应该有一方出钱(不管是哪一方)?如果产前者?还是要先启动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轮到交强险赔偿
如果驾驶人过错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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