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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负责解决”的《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2022-10-08
从市政府向香港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名称看,《承诺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是否能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从该函内容看,“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在香港银行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授信函中“抵押品及法律文件”项下,除市政府的《承诺函》外,还有不动产的抵押、保证及存单的质押等,且《承诺函》在这些授信函中均被列入区别于“保证”的“其他”文件项下,这说明香港银行明知《承诺函》并非担保函。为解决包括实业公司在内的市直属企业拖欠香港银行贷款事宜,市政府与香港银行之间有三次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从这三份纪要的记载来看,香港银行从未要求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或代实业公司还款,市政府亦未作出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企业还款的意思表示。因市政府向香港银行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其实际行动,从未有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所属企业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承诺函》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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