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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限制如下: 1、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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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公司章程对投资和个人投资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企业对外投资又称企业转投资,是指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以企业法人财产对外投资,使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股东的行为。
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投资对象上的限制。公司只能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不得向合伙组织投资。2、对所投资的公司的责任限制。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3、投资数额上的限制。公司对外投资,除是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另外,公司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累计投资额之内。
1、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规定有不得成为其余公司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为这样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投资的金额有公司章程约定。 2、法律依据《证券法》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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