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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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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话题是,作品发表权的内容是什么,即什么是发表权?发表权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因为作品只有通过发表才能使公众了解作品,并实现作品的价值,从而最终体现著作权人的社会价值以及人生价值。那么,什么是发表权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发表权其实就是著作权人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因此,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公之于众”呢,或者说如何定义“公之于众”。根据著作权法解释的规定,“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且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定许可情形有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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