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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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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写明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以便复议机关和申请人联系,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调查,维护申请人权利。因此,申请人应当保证所填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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