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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责任承担问题

2024-11-08
根据《合伙企业法》,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方式变为有限责任。 然而,如果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企业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如果首先是以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那么在企业承担该债务后,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仍然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债务的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规定不仅适用于新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也适用于已成立的具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性质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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