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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一方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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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形。 具体而言,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外,精神损害赔偿只有自然人才享有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此项权利,即使其名誉权确实受到了严重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还应注意的是,应当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起侵权诉讼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后不得以同一侵权事由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精神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自然人的下列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性人格权。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即贞操权,也就是俗称的性骚扰)。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利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权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我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没有经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非法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双方已分居,在没有依法解除前,都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其行为都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一定为配偶另一方,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而言,一般是指施暴者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但也不排除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暴力,如父母对幼小儿女施暴,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施暴等。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因此无论受害人是配偶另一方或者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就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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