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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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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长期在学校从事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政工干部,笔者认为,单纯依靠一个部门或一种方法来预防、控制、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不可能的,仅仅依靠对罪犯的惩罚、矫治、改造来控制青少年犯罪也是不完备的,必须充分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四种预防。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环境的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起到积极的影响.。家庭环境一般包括生活条件、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长行为等因素。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到呀呀学语,从读书识字到认识自然、认识社会,从依附父母到独立生活,其生活技能的掌握、生活方式的形成、社会角色的培养、大多是在家庭中形成的。良好的家庭环境(如生活条件宽裕、家庭结构健全、家庭关系和睦、家长行为文明)会孕育青少年健全的人格,古今中外,几乎任何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青少年时期都是生活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如家庭结构欠缺、家庭关系破裂、家长行为粗暴,则会导致青少年的人格向着变态的方向发展,往往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客观原因之一。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他们的第一任老师,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少与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和诱导。 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以达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法律,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现在的青少年犯罪案例是越来越多了,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接下来我们根据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一下。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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