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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
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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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围标行为,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在公开开标之前。2.单位犯本罪的;(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使标价高于通常价,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对单位判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所谓投标报价,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约定,具体地说:围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行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的行为,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损害国家,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以避免相互竞争。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集体,并考虑中标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体,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1.自然人犯本罪的;(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处罚,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并让其中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集体,情节严重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企业的未来:(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国家。高价定标后。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竞争人数。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故意做引导性提问。即招标在审查、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评选标书时;(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损害国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
一、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二、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2、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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