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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证明的出具由谁负责?

2024-11-30
贫困证明是由当地居委会签字并盖章证明的。贫困证明主要用于办理国家针对贫困群体救助帮扶的一些政策,如普通居民办理低保,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要求如下: 1. 贫困证明中要求明确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也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 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 贫困证明中明确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 贫困证明要求使用材料纸或文稿纸,并使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使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相关内容的通知》第四条,满足贫困条件的居民可以向当地扶贫办或民政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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