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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
司法鉴定人要遵守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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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在实际诉讼中,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司法鉴定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是必须要回避的。 对于司法鉴定人回避做的规定是: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2、司法鉴定人可以自行提出回避;3、委托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
回避制度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司法鉴定的回避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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