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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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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必须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赔偿后,有权向销售商或服务商索赔。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和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和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向商家直接投诉和向职能部门举报等,如果掌握的证据确凿也有法律依据,在投诉举报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径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除常见的假冒伪劣产品、分量不足、价格虚假等,虚假宣传也属于欺诈。另外,侵犯他人商标、品牌、包装、认证等经营行为,即使商品质量合格,也是欺诈行为。
对于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经销商,若果该经销商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和制造该假冒商标商品的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销售商只要可以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即使商标拥有者要求,也并不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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