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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mainlandChina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根据各自的不同身份提供证明材料。(一)内地居民通常只需准备自己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港澳台身份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三)外国人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本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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