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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1.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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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一般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企业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完成实缴即可,一般最长可以设定为20年。资本认缴制是为了激发市场活力,放低市场准入门槛而设立的制度,股东虽然在公司成立之时可以不出资缴纳,但缴纳的法律义务是存在的,在特殊情形下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企业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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