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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时或在广告中用以区别其服务与他人服务的标志。习惯上,我们把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称为一般商标。以下...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来分类,可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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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所指的服务类别,主要对应的是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如餐饮服务、维修服务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服务商标包括第35类至第45类。例如,第35类商标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办公事务。第36类商标包括:保险、金融、货币、房地产等。第37类商标包括:房屋建筑,维修,安装服务。第38类商标包括:电信通信服务。第39类商标包括:运输、商品包装、储存和旅行安排。商标第40类包括有机物、无机物等材料处理服务。第41类商标包括:教育、培训、娱乐和文化体育活动。
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 具体如何区别,则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服务一词。比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医院等皆属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的服务和非营利性的服务。什么样的使用对象,应当使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以由管理部门做出划分,但这两种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是通用的,所以专门规定,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也并非是就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而是两者适用同一规定。
关于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例如: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关于特定技术,主要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及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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