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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学校分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校监察处负责人、法务代表以及有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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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具体设置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的处理办法: 1、如果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如果不成立劳动关系的,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就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获得赔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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