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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有什么规定

2024-09-02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当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生认为学校的学籍处理、学生处分等学生处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进行复查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㈠受理学生复查申请; 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㈢审查申请复查的学生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学校规定,拟定复查决定书; ㈣对于违反规定的学生处理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学院教师代表、校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法学教授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校有关规定的正确实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认为下列三种学生处理行为程序不正当、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理不适当的,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提出申诉,要求学校进行复查: ㈠学校对本人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的; ㈡学校对本人做出退学处理决定的; ㈢学校对本人做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的。 第七条学生在接到学校有关学生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复查申请,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驳回学生复查申请: ㈠超过申诉期间提出复查申请的; 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复查条件的。 第九条对于符合申诉时效、申诉范围和申诉条件的复查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根据下列情形做出复查决定: ㈠学生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㈡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申诉期间学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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