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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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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建设航运枢纽。交通部门投资建设的已经投入运营的航运枢纽,应当将一定比例的运营收益用于航道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一)拦河闸坝、水电站、桥梁;(二)栈桥、隧道、渡槽以及架设或者埋设的各种缆线、管道;(三)驳岸、护岸矶头、码头、渡口、锚地、趸船、涵洞、引水设施、抽水站、取(排)水口、贮木场;(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或者设施。建设或设置前款建筑物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前,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不需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应当在工程设计或施工前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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