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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五种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分别为: 1、继续履行。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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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种类可以从多方面去划分。如果从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分,具体类型如下: 1.未婚同居:未婚同居,又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另外一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 2.婚外同居:婚外同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这种同居现象主要表现在“金屋藏娇”、“养情妇”、“养小秘”、“包二奶”等。 3.其它同居:还有一种同居关系,虽不是以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划分的,但也是我们不容忽视的一种同居关系,那就是由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关系。由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法律上是把这种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的。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有以下类型: 1、担保主体不适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恶意串通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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