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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没有不利于...
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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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子女。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不可以的,给抚养费是义务,对方不让看望孩子也侵犯了你的权利,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扩展资料:如果请法院介入后,对方仍然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离婚后,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是享有探望权,且受到法律保护的,除非对方认为你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对方需要配合你行使探望权,如果不配合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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