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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具有两方面要素,须同时满足这两方面要素才能构成法定判离的情形: 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2、分居期限满两年。 (二)分居的构成要素: a.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废止,双方完全分开生活; b.主观上一方或双方具有分居的意愿。 注意:双方分屋不分房不构成分居,一方或双方因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分居两地亦不构成法定判离意义上的分居。 实践中,双方可以签署分居协议并实际履行,以证明分居的事实。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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