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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出庭的处理方法:(一)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二)对证人实施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三)补偿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
(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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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是针对必须出庭的证人而言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但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其次,对证人实施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特殊保护:不披露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表、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受害者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其它必要的保护措施最后,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国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 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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