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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补充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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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企业的所有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得到股东(大)的认可和批准。股东(大)有两种:定期股东(大)和临时股东(大)。《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议的召开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议。(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和公司章程设定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和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除法定情形外,法律遵循意义自治的原则,赋予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设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议的权利。
临时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一般是为了解决特别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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