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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警方不可以不立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醉驾行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警方不可以不立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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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行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警方不可以不立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1、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当事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 2、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3、血液检验报告显示违法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4、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6、醉驾事实被查清后,依法移送起诉。
1、如果该案件符合以下情形,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根据《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2)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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