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间借贷不服判决:民间借贷中级法院二审判了后不服判决不能上诉,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宣判后若任不服则可以申请再审,不过需有下列情形之一...
民间借贷判决怎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王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 原告吴XX与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XXXX元,定于同年10月10日归还,原告以现金形式交付。时隔两天,被告由于替朋友解燃眉之急,又向原告借款XXXX元,约定同年11月25日归还。原告出于与被告的同学关系,又当场以现金形式交付。然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据此,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之日止,以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被告罗XX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向吴XX借取人民币壹万圆整,定于2013年10月10日归还。2013年9月16日罗XX”。2013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罗XX今日吴XX借取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定于11月25日归还。罗XX2013年9月18日”。 上述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XXXX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XXX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人民币XXXXX元; 2、被告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X借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X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XXXXX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50元(原告吴XX已预缴),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盛XX 代理审判员 桑XX 人民陪审员 徐XX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潘XX
民间借贷法院判决原则如下: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判决怎么执行:根据《》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5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576人已浏览
3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