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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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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需要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2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3拿以上资料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4变更后15天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变更表格、股东会决议、新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不使用名称的不用提交);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工商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面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供查看); 5、申请人一寸半身近期像片一张(粘贴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相应位置);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委托代理人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或代办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7、计生部门证明(部份地区需要提交); 8、经营场所证明: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或产权单位盖章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2)所使用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该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字或所有单位盖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属自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无法提交上述以上证明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5)进市场的提供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入市场证明。个体工商户的住所为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属无偿提供使用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无偿使用的声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9、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馆)
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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