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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三种途径: 一是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是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的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三是由人...
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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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交付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的,所有涉及的医疗机构应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多家医疗单位,当事人申请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时,只能向其中一家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申请。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处理医疗事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区、县或医科大学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委员会申请评估。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以直接向市评估委员会申请评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接受的,医学会应当说明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病历原件;(4)封存的输液、注射用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和实物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的门诊和急诊患者的病历由医疗机构提供;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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