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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行政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后30日内,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并按相关规定归档保管。案件卷宗应一案一卷,按诉讼流程或者时间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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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各级税务局应当成立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可以与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确保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连同答辩状、证据清单、法律依据、授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诉讼材料一并递交人民法院。答辩状、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当加盖税务机关印章,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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