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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及革命军人伤残鉴定标准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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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方法 第十七条除下列三种情况可予补办革命伤残军人评残手续外,一般的不再补办。 (一)《条例》公布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如需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原部队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 (二)《条例》公布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需要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局逐级申报,省民政厅审批。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由军队规定的机关审批。 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在部队因病未评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地方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只有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才算烈士,二至四级的不算。根据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和1966年原内务部《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如何给予照顾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补证的不能以发证时间计算)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可批准为烈士,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酒驾以写入《刑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任何人酒驾,处罚标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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