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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县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示意图

2022-05-11
1、项目永久征地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具体标准为:水浇地每亩24840元、旱耕地每亩6400元,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青苗等农作物参照市场价按产值补偿。 3、项目临时征地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即水浇地每亩2400元,旱地每亩0元,灌木林、人工草地每亩1420元,天然草地每亩600元。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复垦规定的通知》(吴政发〔2011〕81号)文件执行。一是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进行复垦;二是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水地2000元亩、旱地1000元亩、人工草地600元亩、林地、柠条地500元亩、未利用地、天然草地3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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