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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第一,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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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租赁房同住人可以转让居住权。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指行为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该权利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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