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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266条司法解释第二节刑法条文

2021-10-22
刑法266条司法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定金规定的金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当地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欺诈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果有前款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其他严重情况。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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